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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 買賣雙方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者,應繳驗雙證件,請詳閱注意事項H); 公司、行號主管 機 關核准登 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3. 行車執照。
  4. 新車主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並請先至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投保)。
  5. 過戶登記書並蓋妥雙方印章。

收費:

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1.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 如有違章、欠稅費及違反牌照稅請先清理,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 已屆定期檢驗者,應先檢驗合格。
  4. 出廠10年以上汽車辦理過戶時,需先辦理臨時檢驗合格。
  5. 禁止異動或動產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6. 法院點交車輛之過戶,依債務人所屬監理單位為申請處所。
  7.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其他疑問請逕向主管課查詢 。
  8. 以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過戶者,除繳驗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含買賣 雙 方有效之 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 以經法 院或民間公證人認 證文件代替之。

 

                                                                           資料來源:公路總局-監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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